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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谢志祥开设赌场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志祥,曾用名谢志玲,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志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至2月28日,被告人谢志祥为获取营利,在陆川县良田镇良田街米行一无名店铺内开设游戏机室,内有10个玩位的“打鱼机”一台、6个玩位的“鲨鱼机”一台、“奔驰宝马机”十六台等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游戏赌博。2017年2月28日晚,公安民警在该机室抓获谢志祥和7名参赌人员。经玉林市公安局鉴定,谢志祥经营的游戏机为具有荧屏计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志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志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志祥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黄某、李某1、李某2、万某、李某3、谢某、丘某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谢志祥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志祥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志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志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冯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媛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