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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169号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桐林坳社区嵇家山组。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云雅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崇宇。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人民币339857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长沙桐林坳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的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8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人民陪审员  黄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