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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成荣与刘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荣,刘祥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8968号原告刘成荣,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刘祥先,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