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8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成荣与刘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荣,刘祥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8968号原告刘成荣,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刘祥先,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