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士珍与赵健、杨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珍,赵健,杨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士珍被执行人赵健被执行人杨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士珍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3220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士珍与被执行人赵健、杨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健、杨鸥于2017年4月27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士珍欠款25万元,余款自2017年5月30日起,每月30日还款8万元至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徐士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