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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韦仕忠、韦仕兵等与东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仕忠,韦仕兵,韦东成,韦东平,韦东领,韦善东,韦善海,韦乜苗,东兰县人民政府,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英屯,覃建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行初60号原告韦仕忠,男,1937年2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仕兵,男,1938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东成,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东平,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东领,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善东(曾用名韦日县),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善海(曾用名韦日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乜苗,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上述八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栋,广西梁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八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桂月,广西梁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65号。法定代表人徐迪克,县长。第三人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那英屯。诉讼代表人覃远芳,队长。第三人覃建深,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东兰县。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覃义康,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仕忠、韦仕兵等8人诉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案中,原告韦仕忠、韦仕兵等8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韦仕忠、韦仕兵等8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仕忠、韦仕兵等8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韦仕忠、韦仕兵等8人负担。审 判 长  申国毅审 判 员  梁海亮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菊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