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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状走私武器、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状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38号罪犯杨状,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状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状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状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对其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