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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永茂,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62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5018968-8。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福邻广场科研2栋1608、16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8855314-4。法定代表人:张静。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福邻广场科研2栋1608、16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6689950-7。法定代表人:常永茂。被执行人:安徽中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福邻广场科研2栋1608、16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9220-X。法定代表人:张静。被执行人:常永茂,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了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1071.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研发2号楼的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