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凡亮、张君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亮,张君丰,崔玉坤,宋同旭,宋加启,贾良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亮,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玉坤,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同旭,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加启,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良敏,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孟凡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君丰、崔玉坤、宋同旭、宋加启、贾良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凡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凡亮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孟凡亮撤回本案上诉;三、准许孟凡亮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孟凡亮预交1035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孟凡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孟凡亮已预交),减半收取1035元,由孟凡亮负担,余额1035元退回孟凡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二伟审 判 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