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克夫力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夫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5刑初23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克夫力,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和政县,住和政县。无前科。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5日以和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夫力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克夫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马克夫力在临夏市团结路十字八字楼底何某的VIVO手机专卖店内,乘店主不备,抢得价值4800元的VIVOX7和OPPOR9手机两部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2日,马克夫力以同样手段在临夏县新集乡陈某的手机专卖店内,抢得价值4500元的VIVOX7PLUS和VIVOX9手机两部;2016年12月14日,马克夫力在临夏县北塬乡朱潘街道景某的手机店内,以同样手段抢得一部价值1200元的OPPOA37手机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马克夫力在和政县城关镇东街虎红霞的OPPO手机专卖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乘虎红霞不备,抢得价值5298元的VIVOX7和OPPOR9手机两部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马克夫力在和政县城关镇附近被和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身上查获现金1124元。经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虎红霞被抢夺的VIVOX7和OPPOR9手机价值5298元;景某被抢夺的OPPOA37手机价值1200元;陈某被抢夺的VIVOX7PLUS和VIVOX9手机价值4500元;何某被抢夺的VIVOX7和OPPOR9手机价值4800元。合计15798元。以上抢夺的手机销赃后,所得赃款被马克夫力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所证实: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笔录,领条,发票等;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虎红霞、景某、陈某、何某陈述;被告人马克夫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和政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鉴字[2016]79号、[2017]01号、02号、03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上列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夫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乘人不备,抢夺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对其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克夫力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马克夫力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克夫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二、赃款112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文胜审 判 员 李永吉人民陪审员 张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