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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福明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391号起诉人:武福明,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巧玲,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10日,本院收到武福明的起诉状。起诉人武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刘虎虎、被起诉人王新清、被起诉人西铭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起诉人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等费用共计47万元;2、判令被起诉人刘虎虎、被起诉人王新清、被起诉人西铭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起诉人征收置换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刘虎虎、被起诉人王新清、被起诉人西铭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武福明系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村村民,1985年起诉人申请了位于本村的一处宅基地,1986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房,2007年夏天,起诉人以9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了临县人王新清,王新清自2008年在该处居住至今。2017年,因玉门河快速化道路改造工程,起诉人的宅基地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征收,根据玉门河快速化道路改造工程西铭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起诉人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获得货币补偿、住宅置换安置、搬迁费和过渡费、拆迁奖励。拆房之初,起诉人与王新清商谈过此事,协商未果,经村委会协商未成功,起诉人认为其与王新清的买卖行为无效,起诉人仍是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人,相关补偿和安置应归起诉人所有。据起诉人了解,为获得征收补偿,王新清又与西铭村刘虎虎达成买卖协议,该协议在西铭村村委会保留,现关于该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手续均由刘虎虎办理和签署相关文书,刘虎虎已领取了47万元。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我市快速化道路改造过程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系对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福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