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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爱琴与被执行人马军、郭永忠、张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琴,马军,郭永忠,张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595号申请人:朱爱琴,女,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西二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711257868。被执行人:马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泰林苗木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622201196811267836。被执行人:郭永忠,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小河村九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202077839。被执行人:张海忠,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小河村九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50213781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爱琴与被执行人马军、郭永忠、张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军的银行存款29538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郭永忠的银行存款29538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忠的银行存款295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