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金达粉末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尚湖镇金达粉末涂料厂,戴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30号申请人: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昌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3023082A(1-1)。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镇金达粉末涂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家庄村(铜材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1600093924经营者:王文青,该厂厂长。被申请人:戴振明,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申请人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镇金达粉末涂料厂、戴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镇金达粉末涂料厂、戴振明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尚湖镇金达粉末涂料厂、戴振明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