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书山、王智勇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书山,王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魏书山,男,汉族,1954年3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王智勇,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申请执行人魏书山与被执行人王智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智勇向申请执行人魏书山返还占有的宜昌市发展大道水榭花都B栋1单元8层010802号房屋。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智勇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