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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娟、赵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娟,赵红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30号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法定代表人:兰云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贤明,男,生于1962年6月4日,汉族,公司员工。被告:赵娟,女,生于1977年8月6日。被告:赵红平,女,生于1980年1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娟、赵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 晋审 判 员  宋明刚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