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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姜双、汪德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双,汪德忠,汪春影,甘英召,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姜双,女,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汪德忠,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汪春影,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甘英召,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周海波,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双、汪德忠、汪春影与被执行人甘英召、周海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