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汉珍、上林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汉珍,上林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周汉珍,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被执行人上林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闭道灿,地址上林县白圩镇五里桥。申请执行人周汉珍与被执行人上林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25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上林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南宁市民族支行(账号:21×××21)的存款36670元至我院账户(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账号:20×××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