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永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032号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5号院内原办公综合楼2层。法定代表人:玉荣怀。委托诉讼代理人:玉荣珍,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毅,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忠,男,1972年6月8日生,住河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珍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