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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江梅非法行医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梅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江梅,女,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江梅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江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刘江梅在新沂市╳╳镇╳╳村╳╳组╳╳号其开设的╳╳药店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从事医疗活动,并于2012年8月30日、2013年11月27日分别被新沂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后其继续在药店内无证行医,并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无证行医时被新沂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被告人刘江梅于2016年6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高流派出所民警依法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江梅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说明,证人陈某、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江梅的供述与辩解,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梅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江梅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江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江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刘江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医疗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