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亚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3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康亚飞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初中肄业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唐庄乡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晓婉、董佳音(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81号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康亚飞在登封市太室路与书院河路附近,多次以乔某某的黄金饰品做抵押,为其提供网络筹码供乔某某在“果博东方”赌博网站赌博,从中牟利。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康亚飞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康亚飞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康亚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康亚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亚飞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康亚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亚飞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康亚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孙素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田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