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闫文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闫文,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651号原告:徐闫文,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董事长。原告徐闫文与被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徐闫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闫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徐闫文负担。审 判 长  段勇强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