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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付海涛与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涛,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41号原告付海涛,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根竹园社区大江工业园23号A1、A2、A3、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131X5。法定代表人余少伟。委托代理人余少雄,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原告付海涛诉被告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海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海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付海涛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