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陆常红与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常红,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302号原告:陆常红,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新,机构代码:91340700748909812J。原告陆常红与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常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常红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