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健、刘晓琴等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1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琴,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鹏,陈巧芹,陈健,莫洁萍,陈孟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琴,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桂连,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仪,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建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陈巧芹,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陈健,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莫洁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新兴县。原审被告:陈孟远,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平市。上诉人刘晓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83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晓琴上诉称,合同的贷款人广州白云民泰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借款人及大部分的保证人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多方关系错综复杂,若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方面案件更具备经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和第二款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属主合同,涉案《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属担保合同,应当根据《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法院管辖。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