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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占良、刘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占良,刘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财保16号申请人:郭占良,男,1958年5月8日出生,住蠡县。被申请人:刘超,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住博野县。申请人郭占良与被申请人刘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郭占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1000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超所有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郭占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