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延高申请执行绵阳福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廷高,绵阳福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于廷高,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绵阳福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永明镇。法定代表人:张新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出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廷高与被执行人绵阳福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福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案件诉讼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绵阳福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台县支行账户内存款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绵阳福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台县支行账户内存款20500元,同时对剩余金额5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