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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宗宝与陆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宝,陆小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851号原告:李宗宝,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志莉,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夏,浙江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小婕,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宝诉被告陆小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宝撤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771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乐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