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宪喜、孟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宪喜,孟海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912号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喜,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孟海红,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喜、孟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03日立案。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芸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