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敬春、章夜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春,章夜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敬春,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章夜心,男,1994年9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敬春申请执行章夜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案款本金85783元,利息16929.68元,案件受理费2354元,执行费1441元,本院已执行案款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尚有106507.68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郝艳辉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