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1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曲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