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19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曲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