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337朱法家与罗晓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法家,罗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朱法家,男,194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罗晓梅,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晓梅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法家26530.9元,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执行人罗晓梅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朱法家申请,2017年1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罗晓梅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界集镇中大街东侧(地号:090915854)的房产,轮候查封了罗晓梅所有的在泗洪通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180万元,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