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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丽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丽霞,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工人,捕前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现服刑。本院在执行黄丽霞诈骗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张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