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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英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英祥,刘廷英,刘平刚,郭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英祥,男,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刘廷英,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刘平刚,男,1976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执行人:郭永,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红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