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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成甫与张世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成甫,张世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427号原告:邢成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敏,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贤。原告邢成甫与被告张世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成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成甫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