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8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希田与被告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田,荣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340号原告王希田,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红崖子镇。被告荣帅,男,46岁,住兴城市红崖子镇。本院受理原告王希田与被告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