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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蛟河市伟平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伟平车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382号原告:蛟河市伟平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河北街道广州路55-9-8号。法定代表人岳建伟。被告:王平,住蛟河市。蛟河市伟平车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蛟河市伟平车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伟平车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蛟河市伟平车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00元,免收。审判长  张海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