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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文平、沈位亮、刘凌菲、刘凌宇与史康健、谢静、孙小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沈位亮,刘凌菲,刘凌宇,史康健,谢静,孙小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341号原告:刘文平,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沈位亮,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刘凌菲,女,2009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理人:刘文平,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系刘凌菲之父。原告:刘凌宇,男,2014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理人:刘文平,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系刘凌宇之父。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文娟,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康健,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谢静,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孙小波,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刘文平、沈位亮、刘凌菲、刘凌宇诉被告史康健、谢静、孙小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平、沈位亮、刘凌菲、刘凌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平、沈位亮、刘凌菲、刘凌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平、沈位亮、刘凌菲、刘凌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文平、沈位亮、刘凌菲、刘凌宇负担。审判员  杨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静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