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润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伊春市瑞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润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伊春市瑞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润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高尔夫路中段北侧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912687538。法定代表人王相惠,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瑞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31261001B。法定代表人申庆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润辰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瑞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吴俊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