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4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意、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意,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4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意,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郑辉,男,汉族,1982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意与被执行人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2,8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192元、案件受理费1,8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