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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秀艳、高艳明等与刘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艳,高艳明,刘国,苏丽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293号原告:刘秀艳,女,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高艳明,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国,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苏丽薇,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刘秀艳与被告刘国、苏丽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高艳明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秀艳于2017年5月2日、原告高艳明于2017年5月1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艳、高艳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秀艳、高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刘秀艳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宝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