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被上诉人志丹县保安镇柳家沟砖厂、原审被告志丹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志丹县保安镇柳家沟砖厂,志丹县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层。负责人:马秀川,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强,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志丹县保安镇柳家沟砖厂。住所地:志丹县保安镇柳家沟。法定代表人:周志怀,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东,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志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志丹县保安街道办朝阳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志生,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仲平,男。上诉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简称县住建局)因与被上诉人志丹县保安镇柳家沟砖厂(简称柳家沟砖厂)、原审被告志丹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7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曹文军审判员 刘立革审判员 张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