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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寿亮、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亮,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寿亮,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彭建明,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寿亮与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彭建明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经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以房抵债给申请人(李寿亮实际受偿金额32万元),经与申请人李寿亮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4411万元,已执行标的32万元,未执行标的15.441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迪鹤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