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保与王楠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王楠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307号原告:刘保,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楠楠,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刘保与被告王楠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楠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楠楠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王楠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案外人王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汪某某及被告王楠楠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王某某、汪某某和被告王楠楠未还款。被告王楠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1日,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现金2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汪某某及被告王楠楠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同日,原告从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分四次取款合计20000元交付给了王某某。后该款经原告催要,借款人和两担保人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王某某、汪某某及被告王楠楠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归还借款。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楠楠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被告王楠楠系本案的连带保证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楠楠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楠楠还款后有权向借款人王某某追偿。本案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对于原告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保担保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楠楠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