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晓利与刁凤宇、吴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利,刁凤宇,吴应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97号原告:金晓利,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刁凤宇,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吴应飞,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利与被告刁凤宇、吴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晓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元,由原告金晓利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余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