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晓利与刁凤宇、吴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利,刁凤宇,吴应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97号原告:金晓利,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刁凤宇,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吴应飞,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利与被告刁凤宇、吴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晓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元,由原告金晓利负担。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余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