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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李倩、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李倩,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871号原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李倩。被告: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倩、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新海审 判 员  颜 弘人民陪审员  傅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谷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