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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邓雅池、汉寿县酉港镇联福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邓雅池,汉寿县酉港镇联福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雅池,女,200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理人:苏爱年,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汉寿县,系被上诉人邓雅池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寿县酉港镇联福村卫生室,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李华健,该卫生室负责人。上诉人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雅池、汉寿县酉港镇联福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祖军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