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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45号被执行人XX,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东顺河街**号*户。XX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