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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香英与李兆仙、孙爱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英,李兆仙,孙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王香英,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兆仙,男,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孙爱君,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英与被执行人李兆仙、孙爱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被依法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周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