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香英与李兆仙、孙爱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英,李兆仙,孙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王香英,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兆仙,男,汉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孙爱君,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英与被执行人李兆仙、孙爱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2)周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被依法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周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