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淮安迪奥德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淮安迪奥德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淮安迪奥德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淮安迪奥德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淮安迪奥德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H×××××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