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61号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春,贵州元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陈宜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我院,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金额为2270461.56元,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冻结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257.64元。现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80203.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80203.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