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孔新欣、沈统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新欣,沈统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56号申请人孔新欣,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统良,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孔新欣与被申请人沈统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孔新欣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沈统良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058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孔新欣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新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统良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公众号“”